廣州一投資人在銀行買信托,暴雷后起訴銀行和信托公司!法院竟然這樣判…… 天天資訊
2023-06-19 20:17:29    騰訊網

導讀:廣州一投資人在東亞銀行認購民生信托產品,暴雷后起訴東亞銀行和民生信托,法院竟然這樣判……

2022年9月26日,一則“東亞銀行爆雷了”相關內容的微信聊天記錄在網上流傳。網傳消息稱,該行“除了存款、其他理財產品均發(fā)生爆雷”;同時,有來自全國各地的投資者在當日上海該行某處聚集?!督裉熘形纾瑬|亞銀行門口聚滿了人……》


(資料圖)

經信托圈內人多方打探證實,多名投資者聚集并非因東亞銀行自家存款產品出問題,而是其代銷的民生信托理財產品逾期,各地兌付無門的投資者轉來向代銷渠道討要說法。聚集在東亞銀行門口的是民生信托相關產品的自然人投資者,東亞銀行是代銷方,投資人大多是私行貴賓客戶。

在投資人沒有得到兌付之前,此事在持續(xù)發(fā)酵,后續(xù)陸續(xù)有投資人前往東亞銀行要說法,也有投資人起訴東亞銀行/民生信托。

信托圈內人根據裁判文書網獲得的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書》知曉到:已經有東亞銀行投資人劉某正在起訴東亞銀行,起訴地點是投資人和代銷銀行支行所在地廣州。

《民事裁定書》顯示:東亞銀行江南西支行(所在地:廣州)履行其代銷義務,向劉某推銷案涉理財產品,劉某購買民生信托公司發(fā)行的理財產品,其與民生信托公司之間成立營業(yè)信托關系,現劉某因民生信托公司無法兌付案涉理對產品而提起訴訟,本案依據合同性質應為營業(yè)信托糾紛。

一審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以民生信托公司的住所確定管轄法院,因民生信托公司的住航不在本轄區(qū),故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

原告劉某不服一審民事裁定,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劉某上訴主要包括三點:

一、本案當事人對理財產品的信息掌握能力有限,不能理解理財產品的風險。理財經理沒有詳細介紹過產品的風險性,已經違反了適當性的義務;

二、上訴人注冊為東亞銀行APP會員時已勾選同意服務協(xié)議書,視為認可該服務協(xié)議書項下關于管轄的約定。法院應當先審查金融產品銷售機構的適應性義務審查,故根據務協(xié)議書內容及提供具體金融服務的銀行的具體住所地情況由一審法院進行管轄。

三、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江南西支行通過銷售理財產品業(yè)務獲取利潤,卻未能遵守銀行業(yè)監(jiān)管規(guī)定,未履行金融機構的義務,嚴重損害上訴人的權益,應當承擔賠償上訴人投資本金及投資損失收益的責任。

最終,二審法院經審查后,維持一審判決:本案應為營業(yè)信托糾紛,上訴人應當以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

因此,原告要去北京才能起訴東亞銀行/民生信托。

值得關注的是,上訴人劉某主要針對的是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江南西支行在銷售過程中違反適當性的義務。

信托圈內人觀點:

“賣者盡責”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其主要內容包括金融機構應當履行適當性義務,即了解產品與客戶之后,擔負起合理介紹、適當銷售的義務;“買者自負”則是,在金融機構履行了適當性義務之后,金融消費者應當承擔因自身原因不理性投資所遭受的風險和損失。

對于信托公司以及代銷信托產品的金融機構而言,不僅要對客戶進行篩選,將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客戶,做到產品風險和投資者風險偏好的適當性匹配,也要對投資者進行長期持續(xù)的理財知識科普和風險教育,提高其理財知識水平、引導其樹立正確的理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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